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时代尤需强调版权保护意识[2018年推荐]
来源:当家网 日期:2022/9/19 16:32:43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时代尤需强调版权保护意识[2018年推荐]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苏州举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发言时表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网络侵权,重点规范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平台版权的传播秩序。他强调:“版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础规则,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造的尊重和保障。”
应当承认,开放和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版权保护共识正面临不小的挑战,“是否还有必要再进行版权(甚至更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类似疑问反复被提出。此番国家版权局官员的明确表态,其价值首先便是宣示国家在版权保护上一以贯之的态度。版权意识作为现代社会权利、法治观念的产物不仅不会过时,还与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的创新创造密切相关、彼此成就。诚如于慈珂所言,随着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版权产业日益成为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版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础规则。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网络正在让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着改变,承载和传播文明的介质在迭代,过程中也充斥着对互联网开放与共享精神的某种误读。网络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减少障碍,但“共享”并不意味着免费、不代表法律对以共享为名的某些侵权行为有所纵容。“共享”首先是公民和法人出于权利自主、意思自治的主动而为,而非对知识侵权和智慧掠夺的某种背书。事实也证明,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对版权保护的行政、司法作为正在发挥作用:“剑网2017”专项行动中,各级版权监管部门会同网信、工信、公安部门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0多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00多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00多起,涉案金额数以亿元计。
权利的保障需要制度后盾,同样也离不开权利主体的意识觉醒和具体行动。版权保护的社会共识有赖普通社会成员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不懈努力。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数据显示,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多万件和19万多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数量为13万多件,同比上升57%.诉讼量的“井喷”与近年来颇为热络的“知识付费”热潮遥相呼应,直接反映出社会成员对待版权保护的基本态度,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在为可持续的文化生态奠定基础。
应当看到,在以网络共享为名的版权侵害中,具体的侵权主体同样可能曾是版权保护不到位的被害者。日前二审宣判的某传统媒体诉网络平台内容侵权案,被判侵权一方亦曾作为权利主张者诉诸法律。对版权保护的国家治理正在不断深入,就是要通过连续不断的行政监管与具体的司法裁量,让有效的法律治理向社会成员宣示最基本的秩序价值,进而建立正常、健康、有序的权利生态。
“有效的版权系统应该激励创造者”,而确定无疑的法律保护就是最好的激励。知识产权又被称作智慧财产权,这一别称不仅明示了法律对待人类智慧的态度,更从权利视角重申了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一系列合法主张的法律地位,智慧是一种财产存在,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现代法治与人类社会赖以维系和运转的基础。只有高标准、全覆盖的版权保护,才能给创造(包括为创造所进行的投资)以最基本的行为预期。
让侵权者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而不让侵权成为某种成功之道。2015年12月,国务院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建设”,明确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人们愿意为创新创造持续不断地投入物质和智慧财富,尤其需要国家法治通过具体的个案反复宣示权利的不可侵犯,以及对侵权者的严苛惩戒,对人类智慧的保护和尊重终将为人类谋福祉。